標題很怪我知道…。

步道志工是什麼? 為什麼又是旁聽生? 那跟公司法又有什麼關係?

話說我們家蕭先生 近年來爬山越來越有心得及興趣

所以參加了步道志工的講習培訓

http://tw.myblog.yahoo.com/trailstw

 

前兩次上課我都有事 這次就也順便去參觀當個旁聽生

由於我自己週五週六也還在上法律的課程

所以就帶著我的公司法在旁邊唸書,一邊『偷聽』他們上課。

 

由於一心兩用,我也只能記下一些特別有趣的東西。

老師講到有一位他的多年好友,是原住民。

原住民的體力特好,這位體力好的仁兄在上課的那個當下,應該是人在喜馬拉雅山。

正要完成他人生的一大夢想~爬遍七大洋六大洲的名山!

老師說

『他現在體力也開始要不好了,人老了,現在大概是五十歲』

『年輕的原住民體力是非常非常好的,

他以前要和他同村的人比誰的體力好是怎麼比的你們知道嗎?

一人扛五袋水泥,一袋水泥是五十公斤重,一連走三個小時,

看誰先受不了!』

 

『他從山上揹下來的屍體應該不下三百具』(!!)


 

其實這一堂課講的是步道的設計要配合的環境要素。

步道的設計在取材上最好是能夠就地取材,

還有在懸崖壁上的坡道,最好不要有柵欄(那不是很危險?掉下去怎麼辦?)

如果真得要有的話要建在哪呢?

絕對不是在斷壁的那邊,

而是在山壁那裡,打上一根根的丁子,再用繩子串連起來,

如此一來對環境的破壞就小,

而人的天性遇到這樣危險的路段,一定是重心向內,

而且如此一來,這個步道給人的震撼力就十分足夠!

 

還有一個關於階梯

 

如果可以的話,最好是整修成坡道而非階梯,

如果非要階梯不可的話,階梯該怎麼設計呢?

試驗過各種步伐,最平均的來說

高度十八公分,深度40公分,單向的路段

其實六十公分寬就足夠,但因考量到背包以及帶著孩子走步道的使用者,

最好是在九十公分到一百二十公分之間


(正經的東西我大概就只聽到這樣....)

 

公司法倒是沒讀多少........

大概就是公司設立的行為是『共同行為說』

二人以上以共同之意思共同所為之行為。

公司設立前的費用及法律行為,公司設立後由發起人負連帶責任。(加重發起人責任)

故我國為『嚴格的準則主義』

而公司設立登記前的地位?

除股份有限公司外,法未明訂。

實務見解認為系『合夥關系』

而155 &150 則使股份有限公司不適用合夥關系說。

 

喔 講到法律關系,倒是又想到老師上課講到招標工程的法律規定,是否針對步道的設計施工上

是採取最好的策略呢?

老師說以前在做步道的時候,採取全包標

所以他們配合的包工,十分細膩,甚且會注意到他們所謂注意到的事情,

而聘用的工人多半是原住民

(前面提到原住民的體力驚人,臺灣步道的位子多半在人煙所罕至的地方

由於歷史緣故,這些地方多半是原住民聚落)

地緣關係,加上他們得天獨厚的優勢,而當時的包工也給他們優渥的薪資(一天三千元以上)

一來既可照顧到他們家鄉的親人,二來施工品質有保證

(山上的小孩子也會幫忙施工喔!他們也會考量到『這是我家鄉』的使命感)

後來由於法律更迭,現在的包工品質隨著標價而低落,

景氣的循環也使得一些原本不熟步道建設的廠商投入,

以低價競標的結果.....

原住民失業,步道品質也逐漸堪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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