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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便找一下 令人生氣的又一件。
cash-out merger(現金逐出合併)
意思是說依照現行法令規定
兩家公司要合併,原則上應透過雙方股東會特別決議
且股東有不同意,請求公司買回其股票。
而若剛好是持股達某一比例,則依企業併購法第19條進行簡易合併
第十九條 公司擬合併其持有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之子公司時,得作成合併契約,
經各公司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子公司董事會為前項決議後,應於十日內公告決議內容及合併契約書應記載事項,
並通知子公司股東,得於限定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異議,向公司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
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前項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前言到此。若要看更多請點我。
以下實際狀況簡單的說是
王透過引進外資大量購買股票達持股90%時
即達企併法19條之要件,得以簡易合併,既無須股東同意。
而小股東(剩下那10%)卻被強迫只能以較低的價格賣出手中持股。沒有議價空間,也沒有持股的權力了。
可能會問『不是已經以公平價格收購了嗎』 此處公平價格既由公司派多數股東喊價,對小股東豈有公平之理?
拿別人的血汗錢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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